(一)貫徹執行國家和省、市有關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妝品和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、法規;起草或擬訂相關方案、計劃,并組織實施。
(二)負責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;監督實施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;依法調查處理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;開展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;收集分析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的有關信息。
(三)負責保健食品、化妝品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;受理上級委托承擔保健食品、化妝品審查和備案有關工作;監督實施保健食品標準、技術規范與化妝品標準、技術規范;開展保健食品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安全性評價。
(四)負責藥品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,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究、生產、流通、使用和中藥材種植、醫療機構制劑、藥物非臨床研究、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規范;負責藥品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和監測工作。
(五)負責監督檢定、抽驗生產經營單位和醫療機構的藥品、醫療器械質量,配合開展藥品、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;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、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和責任人;監督管理中藥材集貿市場;監督管理麻醉藥品、精神藥品、毒性藥品、戒毒藥品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;收集分析藥品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。
(六)貫徹國家處方藥、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;開展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(事件)和藥物濫用監測、藥物依賴防治康復工作;依法對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。
(七)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(零售)審核,承辦在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、經營許可證及制劑生產許可證核發中的相關工作。
(八)負責查處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妝品和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;實施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、化妝品和食品消費環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規范、應急處置、通報稽查和信息化建設。
(九)負責在本轄區內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開展藥品不良反應、藥物濫用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報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要求;承擔藥品不良反應監測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、藥物濫用監測工作。
(十)負責對執業藥師(含執業中藥師)、駐店藥師進行管理;開展藥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;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繼續教育工作。
(十一)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全縣醫藥行業宏觀管理工作;配合有關部門貫徹實施國家、省、市、縣醫藥產業政策。
(十二)承辦縣委、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根據上述職責,昌寧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設5個機構和2個所屬事業單位。具體為:
5個機構:辦公室、政策法規股、藥品安全管理股、食品安全管理股、保健食品化妝品管理股。
2個所屬事業單位:昌寧縣食品藥品稽查隊、昌寧縣藥品不良反應與藥物濫用監測中心。